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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2024年11月21日,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司”)与关联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光大银行”)发生同业借款业务,向光大银行进行同业借款。 二、交易对手情况 光大银行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吴利军,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注册资本4667909.5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持有我司60%股权,为我司关联法人。 三、定价政策 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遵循有偿公平的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我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照光大银行同业借款指导价或其他可依据价格基准进行。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5亿元人民币,达到我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经我司第一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及我司...
- 重大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2024年11月12日,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司”)与关联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光大银行”)发生同业借款业务,向光大银行进行同业借款。 二、交易对手情况 光大银行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吴利军,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注册资本4667909.5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持有我司60%股权,为我司关联法人。 三、定价政策 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遵循有偿公平的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我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照光大银行同业借款指导价或其他可依据价格基准进行。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5亿元人民币,达到我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经我司第一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及我司...
- 重大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2024年11月7日,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司”)与关联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光大银行”)发生同业借款业务,向光大银行进行同业借款。 二、交易对手情况 光大银行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吴利军,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注册资本4667909.5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持有我司60%股权,为我司关联法人。 三、定价政策 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遵循有偿公平的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我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照光大银行同业借款指导价或其他可依据价格基准进行。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4亿元人民币,达到我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经我司第一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及我司第...
- 重大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2024年10月23日,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司”)与关联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光大银行”)发生同业拆借业务,我司为拆入方。 二、交易对手情况 光大银行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吴利军,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注册资本4667909.5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持有我司60%股权,为我司关联法人。 三、定价政策 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遵循有偿公平的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我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照参照当期光大银行给予非关联方同期限同业拆借或其他可依据价格基准进行定价,并在合理浮动范围内进行定价。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3亿元人民币,达到我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经我司第...
- 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 年第4 号)中关于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要求,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现进行2024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 一、监管并表关键审慎监管指标 表1 KM1:监管并表关键审慎监管指标 单位:万元(百分比除外) a b c 2024年9月30日 2024年6月30日 2024年3月31日 1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 126,658.13 133,211.47 130,822.55 2 一级资本净额 126,658.13 133,211.47 130,822.55 3 资本净额 136,041.25 142,042.33 140,131.24 4 风险加权资产合计 837,734.45 793,000.91 831,705.42 5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15.12% 16.80% 15.73% 6 一级资...
- 重大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2024年9月29日,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司”)与关联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光大银行”)发生同业借款业务,向光大银行进行同业借款。 二、交易对手情况 光大银行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吴利军,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注册资本4667909.5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持有我司60%股权,为我司关联法人。 三、定价政策 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遵循有偿公平的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我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照光大银行同业借款指导价或其他可依据价格基准进行。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6亿元人民币,达到我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经我司第一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及我司第一...
- 重大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2024年9月24日,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司”)与关联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光大银行”)发生同业借款业务,向光大银行进行同业借款。 二、交易对手情况 光大银行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吴利军,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注册资本4667909.5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持有我司60%股权,为我司关联法人。 三、定价政策 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遵循有偿公平的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我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照光大银行同业借款指导价或其他可依据价格基准进行。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3亿元人民币,达到我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经我司第一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及我司第...
- 重大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2024年9月13日,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司”)与关联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光大银行”)发生同业借款业务,向光大银行进行同业借款。 二、交易对手情况 光大银行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吴利军,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注册资本4667909.5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持有我司60%股权,为我司关联法人。 三、定价政策 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遵循有偿公平的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我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照光大银行同业借款指导价或其他可依据价格基准进行。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3亿元人民币,达到我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经我司第一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