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04日
[Ver20221013版本]
金融合同编号 | 确认人身份 | □ 债务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 |||
告 知 事 项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相关内容见本确认书背面),告知如下:
| ||||
送 达 地 址 | 线 下 送 达 | 本人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地 址:___(省)市___(市)区___街(路)___(小区及门牌号)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 |||
电 子 送 达 | □同意 | 重要提示:电子送达与其他方式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确认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提供本人拥有或控制的手机号,以便及时查收重要信息;同时,应提供本人拥有或控制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码、微信号,以便及时查收重要文件,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
手机号码(接收短信提醒):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选择具体的电子送达方式 □电子邮件,邮箱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传真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微信,微信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不同意 | |||||
对以上送达地址的确认 | 我已经仔细阅读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保证上述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确认人 : (电子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以下为确认书背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6〕21号)(节选)
第三条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7〕19号)(节选)
第八条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法释〔2021〕12号)(节选)
第二十九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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