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04日
[Ver20240703版本]
支用单编号:
签署时间:
支用单签订地及履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重要提示:请借款人认真阅读本支用单内容,如有疑问,请及时提请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人”)工作人员予以说明或向相关专业人士咨询;本借款支用单一经借款人点击“确认”即视为借款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全部条款,并视为本支用单已由双方签署生效。若本支用单内容与借款人签署的合同编号为:【 】的《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支用单的内容为准。
一、重要条款
贷款人: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金额:人民币【系统填充】元
借款用途:【系统填充】
借款期限(发放日、到期日):贷款实际发放日—贷款实际发放日起往后【系统填充】个月的对应日期
借款年利率%(单利):【系统填充】
借款年化综合资金成本:【】%,其中除去借款年化利率【】%的部分由保证人【】向借款人收取(以借款人与保证人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还款方式:【系统填充】
贷款发放方式:【系统填充】
借款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借款本金按照该笔贷款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就违约使用的贷款按照该笔贷款约定的利率加10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催收方式及费用:贷款人自主或委外催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
其他由金融消费者承担的费用公示:
本人已知悉,除了公示的收费项目,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也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以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或以为客户提供与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金融服务为由收取费用。
征信管理:因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而导致的不良信息,贷款人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上述信息如实报送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贷款人将通过借款人在贷款人处预留的移动电话号码,以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不良信息报送提醒,事先告知借款人。
个人信息管理:借款人同意并知悉,贷款人有权为订立、履行与借款人签署的《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本支用单或贷款产品相关其他业务协议之需(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人进行信贷审核、额度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数据分析等)或在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保护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借款人相关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处理。如贷款人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处理借款人个人信息的,贷款人将按照《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本支用单或贷款产品相关其他业务协议以及借款人签署的其他授权文件的约定进行个人信息的管理和处理。
违约责任:借款人发生《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第8.1条约定的违约事件时,应按照《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第8.2条承担违约责任。
咨询投诉渠道:(1)客服热线:4008900817;(2)意见反馈邮箱:ygxfkf@cebscf.com;(3)官方微信公众号:光大阳光消费。
借款人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和本支用单条款,对内容无异议。
二、借款基本信息
为保护借款人的信息,本支用单在阳光消费平台展示时可能会部分隐藏借款人的敏感信息,该隐藏不影响本支用单的效力。借款人知晓并同意本支用单项下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以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服务时提交及留存的信息为准。
1.借款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络邮箱:
通讯地址:
贷款人: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产品:
2.申请支用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
3.借款期限: 期
4.借款起始日:贷款实际发放日(贷款本金划出贷款人放款账户之日)
借款到期日:最后一期还款日
最后一期还款日为客户该笔贷款自贷款本金划出贷款人放款账户之日起往后【系统填充】个月的对应日期
5.借款用途:
6.还款方式:
7.借款如获批准,拟申请采用如下支付方式:
自主支付方式:
放款账户户名:
银行卡/电子账户账号:
开户行:
三、贷款人(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填写
1.经审核,借款人( )符合借款条件。根据借款用途,同意借款人借款 元,借款期限为 期, 支付方式为 , 还款方式 。
本笔借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每期等额偿还本金的,每期还款日统一。本笔借款分期还款,每期还款日为:放款月次月起,每月与贷款人放款日之对应日期;若放款日晚于当月28日,则还款日期为每月28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客户该笔贷款自贷款本金划出贷款人放款账户之日起往后【系统填充】个月的对应日期。
本笔借款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每月还款日统一。本笔借款分期还款(息),每期还款日为:放款月次月起,每月与贷款人放款日之对应日期;若放款日晚于当月28日,则还款日期为每月28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客户该笔贷款自贷款本金划出贷款人放款账户之日起往后【系统填充】个月的对应日期。借款按月结息(按实际天数按日计收利息)。借款人应于每个月的还款日支付贷款利息,在最后一个月的还款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且利随本清。
2.本笔贷款年化利率按照单利法计算,本笔贷款日利率为 %(日利率=年化利率/360),月利率为 %(月利率=年化利率/12),年化利率为 %(为参考 发布的 年期LPR %加 %定价)。发生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本金按照本支用单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逾期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备注:若借款人在借款或还款时使用了贷款人发放的优惠券而享受了利率/费率折扣的,其实际借款利率/费率可能低于本支用单第三部分第2条约定的优惠前利率/费率,借款人实际借款利率/费率以借款页面显示为准。借款人若发生逾期或支用单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的,则优惠券失效,自逾期之日或发生违约行为之日起,借款人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均按照优惠前利率/费率执行,不再享受利率/费率折扣或其他优惠,贷款人应在本支用单第三部分第2条约定的优惠前利率/费率的基础上按照第三部分第2条约定的罚则计算逾期罚息或违约金。
3. 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对挪用贷款金额按本支用单约定的利率加收100%计收挪用贷款罚息。
4.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申请提前还款,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视情况要求借款人提前结清全部剩余待还本金,以及全部剩余待还利息或分期手续费。
5.若借款人采用银行转账或汇款的方式主动向贷款人还款的,还款按以下约定处理:
(1)还款款项先用于偿还借款人已逾期的借款(若有)。
(2)若借款人存在多笔逾期借款的,根据逾期时间长短,先偿还逾期时间最长的借款,再依次偿还其他逾期借款。
(3)若不存在逾期借款(或偿还完逾期借款后还有余额),且借款人还有其他多笔借款未结清的,则根据距还款日的远近,先偿还距还款日最近的借款,再依次偿还其他借款。
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一般条款
1.本支用单由本支用单条款、借款人在阳光消费平台信息系统填写的所有信息以及贷款平台各项规则以及与本贷款相关的网络页面信息组成,各组成部分均具有法律效力,与本支用单条款有冲突的以本支用单条款为准。本支用单为《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的附件,与《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支用单的内容为准;本支用单未约定的内容,仍《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约定为准。
2.本支用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本支用单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取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各方当事人同意对《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及本支用单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支用单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及本支用单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对贷款人根据《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及其公证文书、本支用单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
(2)由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借款人确认以本支用单以及额度合同中约定的手机号码、联络邮箱作为涉仲裁时仲裁机构送达相关材料的送达地址以及短信通知号码。)
五、借款人承诺条款
1.借款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支用单的资格和能力,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借款人同意上述全部贷款条件及信息,并认可贷款金额、指定还款日、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利率手续费率、服务费等贷款要素。
3.借款人同意遵守《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及本支用单的各条款要求及各项费用计收标准,并无异议。
4.借款人同意《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和本支用单的签署不代表贷款人承担必然的放款义务。在《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和本支用单签订后、贷款发放前,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变化、借款人资信情况变化等调整贷款要素。如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导致无法发放《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和本支用单项下贷款,或因本人资信等情况发生异常,贷款人有权冻结额度、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支用单。贷款的发放、还款计划及本息费用偿还情况等以贷款人系统记载为准。借款人对上述规则无异议。
5.借款人承诺应至少在还款日前一天将足额款项存入指定还款账户供贷款人扣收,因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扣款不成功所引发的不利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6.借款人承诺,借款人的消费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交易,且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消费凭证,否则构成违约;借款人与交易对象发生的任何商业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因商品/服务质量产生的纠纷,均不影响借款人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7.借款人同意贷款人、贷款人委托的服务机构(如适用)、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如适用)等可采取本支用单及《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联络邮箱、通讯地址、户籍地址等)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若相关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按照约定方式和地址送达的,视为借款人签收;若发生他人代签收、借款人(或他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均视为已送达借款人。借款人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且若借款人上述手机号码、联络邮箱、通讯地址、户籍地址等有变更,借款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贷款人、贷款人委托的服务机构(如适用)和司法机关及仲裁机构(如适用)变更后的相应信息,否则由借款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原约定送达方式和地址仍为有效送达方式和地址)。
8.借款人已清楚阅读本支用单全部内容并同意全部内容,并承诺按照以上约定及已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
六、投诉或意见反馈渠道
为妥善保护借款人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借款人在使用贷款人贷款等服务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贷款人:
(1)客服热线:4008900817;
(2)意见反馈邮箱:ygxfkf@cebscf.com;
(3)官方微信公众号:光大阳光消费。
借款人:
贷款人: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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