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04日
[Ver20240703版本]
合同编号:
签署日期:
重要提示:
1.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确认额度申请人(即“甲方”)已经具有向额度授予人(即“乙方”)借款的法律常识,并且认真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知悉其含义,对于签署本合同将导致的法律后果完全知悉,不存在任何疑问。
2. 甲方已经确知任何欺诈、隐瞒、虚假陈述、重大遗漏、误导、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合同条款一经甲方点击确认即视为甲方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包括有关权利义务和/或责任限制、免责条款),并视为本合同已由双方签署生效。
4. 甲方在乙方注册的账号(下称“甲方账号”)和密码是乙方识别甲方身份及指令的唯一标志,所有使用甲方账号和密码的操作均视为甲方的操作行为, 甲方应妥善保管甲方账号及密码,防止账号及密码泄露,因账号及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发现有人冒用或盗用其账号和密码申请贷款服务的,甲方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要求乙方暂停本服务。同时,甲方理解乙方对前述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乙方对已执行的指令和(或)所导致的甲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额度申请人):
乙方(额度授予人):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特别约定条款
申请人额度明细表
额度申请人(甲方):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信用额度:甲方可申请的信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具体额度以乙方终审意见为准,且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信用额度使用情况、申请用途及监管要求动态调整(上调或下调)或冻结甲方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如甲方未在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天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明确告知乙方其不愿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信用额度的,乙方将视为甲方愿意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信用额度,乙方可自行决定是否续展甲方的额度期限,续展期限由乙方决定,延续次数不限。额度续展后,甲方与乙方不再另行签订合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同及其随后的任何修订。)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所涉及的部分名词解释如下:
“个人贷款”:是指甲方向乙方申请,经乙方审批后,乙方直接向甲方发放的消费贷款。
“额度”: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为甲方提供的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贷款最高限额,甲方获得的额度并非是乙方对甲方的贷款承诺,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信用额度使用情况、申请用途及监管要求进行动态调整(上调或下调)或冻结该额度,且无需另行通知甲方。
“还款日”:是指甲乙双方约定的乙方向甲方发放某笔贷款后甲方应按期应归还贷款本息、其他费用(如有)的日期。
“受托支付”: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的支付方式。
“自主支付”,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到甲方账户,并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的支付方式。
“逾期”:是指甲方未按约定的还款日向乙方足额偿还已到期款项。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催收费用、差旅费、执行费用及其他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规章、规定与命令、通知等。
“本合同”或“借款合同”:包括甲乙双方签署的本《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及其附件【《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等】,亦包括后续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合同中贷款、借款为同一含义。
第二条 额度的申请和使用
2.1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运营的互联网平台(包括PC端及移动客户端)向乙方申请个人贷款额度,乙方有权审核并自主决定是否同意该额度申请。甲方最终所获得的额度金额、期限等取决于乙方的审核结果。
甲方应在额度有效期内向乙方提出额度使用申请,超过额度有效期提出的额度使用申请,乙方不予受理。甲方申请使用金额不得超过可使用额度。额度有效期届满后,额度终止使用,但不影响甲方未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清偿。
2.2 额度可分为“循环额度”及“不可循环额度”。“循环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甲方使用贷款额度并偿还后可自动恢复并重复使用的额度;“不可循环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甲方使用贷款额度并偿还后不再恢复的额度。
2.3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并授权乙方在甲方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与甲方相关的个人征信信息。
甲方同时授权乙方可在甲方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其他有关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如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数据服务机构、信息查询服务机构及信息验证服务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代理商(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监管机构、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乙方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并且合法存有甲方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电信运营商及其代理商、消费或交易平台等))查询、打印与甲方相关的个人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联络方式、关系人、资信状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婚姻情况、学历信息、工作地址、居住地址、位置数据、通讯行为、通讯信息、互联网使用信息、互联网使用行为等信息并保留相关核查资料,并保证不会因上述机构或单位配合乙方提供有关信息或确认事项而向上述机构或单位以任何形式提出权利主张或异议。
乙方承诺甲方的相关信息仅用于与甲方信贷审核、额度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数据分析及甲方出具的《个人信息使用授权书》《敏感信息处理授权书》所确定的用途,不得用于其他无关事项,且乙方须对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甲方承诺,一旦本合同签署生效,除非符合甲方出具的《个人信息使用授权书》《敏感信息处理授权书》确定的情形,上述授权在甲方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第三条 个人信息保护
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对您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予以保护外;在收集、使用、共享您的信息时,乙方将按照发布的《阳光消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超链接)以及适用的其他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或条款(如有)的要求严格保护甲方信息,乙方的合作机构亦将根据与甲方之间的相关个人信息保护约定(如有)严格保护甲方信息。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政策、条款,如有疑问请随时联系乙方。
第四条 额度项下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4.1 对于额度项下单笔的贷款,以《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的贷款起始日为起息日;贷款利率按《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的约定计算。
4.2 在额度期限内,如乙方发现甲方信用状况下降、收入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情况的,乙方有权调整甲方额度、冻结甲方额度、变更额度项下贷款支付方式或者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且无需另行通知甲方,该等行为不应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
4.3 贷款支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支付方式分为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乙方有权根据借款用途和支付的具体金额来确定贷款的支付方式。
4.3.1 采用受托支付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由乙方确定是否符合受托支付条件,并据此确定是否以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甲方同意乙方将贷款直接支付至向甲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的账户或者支付给该商户所在网络购物平台的账户或支付给与该网络购物平台或该商户相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账户。乙方完成上述受托支付后即视为乙方已将购物/购买服务款项支付给了商户并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对甲方贷款的发放。贷款具体的支付对象、支付账号等以《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的约定为准。此外,甲方还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相关交易文件或其他交易证明资料,并保证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4.3.2 采用自主支付的,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定期报告或告知乙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贷款使用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收据、发票、商家出具的清单等)。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回访等方式核查甲方的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甲方还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相关交易凭证或其他交易证明资料,并保证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4.3.3 无论采用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方式,甲方应保证提供准确的账户信息给乙方,若甲方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账户状态不正常、或者因所提供账户的开户银行汇款转账系统延误、故障或者因人行跨行转账系统延误、故障等原因导致乙方发放的贷款未能在约定的贷款起始日当日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贷款利息等仍然按约定的贷款起始日起算。若因上述原因导致乙方放款失败的,甲方需重新申请放款。
4.4 贷款发放后,乙方根据在本合同第一部分载明的甲方的通讯信息(如移动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或乙方互联网平台“站内信”等通知可向甲方发出放款通知等文件或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站内信”等电子渠道通知甲方的,该等通知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甲方;同时甲方不可撤销地的授权及同意乙方可向相关短信发送平台公司、通信运营商调取相关短信发送凭证。通过邮件快递、挂号信等方式发送通知的,自乙方寄出后第五个工作日即视为已送达甲方。
4.5 除非有确实且充分的相反证据,否则乙方系统生成的电子记账凭证、流水记录等是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及款项偿还情况的有效证据。
4.6 甲方承诺合规合法使用贷款资金,且只能用于乙方明确同意的用途事项,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该等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第五条 贷款息费的计收
5.1 额度项下贷款息费的计收方式为按贷款利率计息。
各笔贷款的利息标准及计收具体方式由《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
5.2 采用贷款利率计息的,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起息日为《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所约定的借款起始日。国家变更利率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计息方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还款
6.1 甲方在额度项下各笔贷款的还款方式由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甲方应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其他费用(如有)。
6.1.1 按贷款利率计息时,各类还款方式的含义如下:
6.2 为及时偿还贷款相关款项,甲方应在贷款期间始终维持其还款账户状态正常。甲方须至少在还款日前一天将足额款项存入还款账户供乙方扣收。即使还款日非工作日,还款时间并不顺延,甲方应提前存入足额款项。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于还款日或该日后从甲方指定的且经乙方确认的还款账户中自行代扣全部或部分(账户余额不足时)到期应付款项用于清偿甲方在乙方处的到期债务, 如代扣后甲方有任何异议,由甲乙双方核实并协商解决。如因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等任何原因导致未能成功扣款,由此产生的逾期后果和其他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逾期未清偿任何款项均会影响甲方的征信记录。
6.3 甲方要求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借款的,且乙方允许的,可自行在客户端按照乙方系统提示进行提前还款的操作。甲方提前还款不得低于乙方系统提示的最低还款额,并支付相应的提前还款手续费(如有)、提前还款违约金(如有)。甲方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如乙方允许部分提前还款),剩余借款的还款方式及计息方式不变,甲方仍需对剩余借款按照该还款方式进行还款。若出现剩余借款不足以进行分期偿还的情况下,乙方会缩短剩余借款期限至一期。
6.4 采用贷款利率计息的,贷款逾期90天以内(含90天)且甲方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甲方欠乙方的到期债务的,则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1)利息(含罚息、复利(如有))及费用【含业务费用(如有)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有)】;(2)本金。贷款逾期90天以上且甲方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甲方欠乙方的到期债务的,则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1)本金;(2)利息(含罚息、复利(如有))及费用【含业务费用(如有)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有)】。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政策单方面变更前述偿还顺序,并按照本协议第4.4条的方式通知甲方。
6.5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计息与还款规则进行调整;除此之外,在不对已办理的本合同项下业务中的甲方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乙方亦有权对上述计息与还款规则进行调整。该等调整一经乙方做出并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告、或者客户服务热线提示等方式公布,或者以电话或者短信方式通知甲方,即于乙方确定的生效日期起正式生效。
6.6 若甲方还款产生溢缴款,乙方对该溢缴款不计付利息。甲方可向乙方申请领回溢缴款,乙方确认后将溢缴款汇入甲方指定的本人账户,相关汇款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7.1 除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已做出的承诺与保证之外,甲方在此还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第八条 违约事件与违约责任
8.1 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本条款所称“违约事件”:
(1)甲方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本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
(2)甲方没有按时足额偿还任一笔贷款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如有)或其他应付款项的;
(3)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或在自主支付方式下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报告或提供贷款用途相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乙方对贷款用途的核查或将贷款资金用于不合法用途的;
(4)甲方使用虚假的身份、财产证明,或提供任何虚假信息获得本合同项下贷款;或者甲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或甲方不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5)甲方违反与乙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或发生其它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的情形,或与甲方相关的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程序,或甲方的房屋、车辆等财产被公检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扣押的,或甲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
(6)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7)甲方发生有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8)发生其他乙方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
8.2 有违约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措施:
(1)压降额度、冻结额度、停止额度项下贷款的发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
(2)要求甲方整改、纠正违约行为,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务;
(3)贷款逾期后,通过自有渠道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催收进行清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短信、语音、信函、即时通讯、面对面等合法合规的催收方式;
(4)贷款逾期后,采取司法渠道进行清收。
(5)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借款本金按照该笔贷款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乙方有权就违约使用的贷款按照该笔贷款约定的利率加10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6)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乙方有权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7)依法要求甲方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措施;
(8)要求甲方偿还债务并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差旅费、执行费用等其他合理费用;
(9)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8.3有违约事件发生时,乙方在任何时候所给予的宽容、宽限或延迟行使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者限制乙方应享的一切权利,亦不能解释为乙方对任何违约的许可,更不能视为乙方放弃现在或将来对违约事件采取救济的权利。
8.4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甲方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在甲方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甲方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甲方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9.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发出的通知或文件,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和仲裁机关等)发出的仲裁或诉讼文书等,如采用亲自或委托递交的方式,则以被通知方或其收件代理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期;如采用快递或挂号信进行邮递的方式,则以邮件寄出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如采用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乙方或争议解决机构系统记录的发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乙方或争议解决机构向甲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根据乙方互联网平台“站内信”及向本合同第一部分载明的甲方移动电话发送短信发出的,推送至甲方或发送至甲方移动电话,即视为送达。
9.2 甲方应确保其向乙方提供的通讯地址、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地址、电子邮箱、传真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完全准确、有效,乙方或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和仲裁机关等)向上述地址或渠道向甲方发送相关通知或法律文件时,若发生他人代签收或退件,均视为已送达甲方。甲方变更个人信息而未按乙方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或争议解决机构按照本合同第一部分特别约定条款记载的甲方信息所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无论是否最终为甲方所收悉,均根据本合同9.1条的约定推定已有效送达甲方并为其所知悉。
第十条 信息披露
10.1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如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报送甲方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通讯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学历信息、婚姻信息、设备信息等)、信贷交易信息(如授信信息、还款信息等)以及可能对甲方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如逾期情况等)。乙方报送甲方不良信息的,乙方将通过甲方在乙方预留的移动电话号码,以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向甲方发送不良信息报送提醒,事先告知甲方。
10.2 甲方同意,当甲方发生本合同下的违约行为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可为催收甲方欠款之目的将甲方的有关信息提供给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10.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于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及增值服务(包括推荐相关产品)之必要,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甲方的信息提供给乙方的关联公司、乙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以及乙方认为必要的相关业务合作机构。乙方承诺将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对甲方的个人资料承担严格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本合同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若乙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由第三方担保或代偿的,则甲方与最终债权受让人/追偿权人的争议解决由最终债权受让人/追偿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11.2 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甲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实现债权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甲方对债权人根据本合同及本合同公证文书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2.1 贷款发放前,如因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指引、通知(包括口头通知)、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导致乙方不能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2 若乙方软(硬)件系统出现下列任一状况而无法正常运作,致使无法向甲方提供本服务的,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在乙方网站维护或升级期间;
(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乙方服务运行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和其他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5)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故障。
12.3 甲方保证,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在注册时向乙方提交的电子邮箱、用户名、密码及安全问题答案等信息,上述信息是甲方在乙方处的唯一身份识别信息。甲方知晓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及与账户有关的一切信息。如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账户密码或相关信息泄露的,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需由甲方自行承担。
12.4 甲方通过乙方的贷款服务购买商户提供的商品(含有形商品/无形商品/服务,下同)时,乙方对商户、商品及物流不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有关商品的质量、物流配送、退换货、发票开具、产品责任和售后服务等有相关事宜均由商户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与商户及物流配送方发生争议,由甲方与商户及物流配送方协商处理,乙方可视情况协助甲方与商户及物流配送方协商,但乙方对协商结果不做任何保证,亦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与商户或物流配送方存在任何争议为由拒绝向乙方偿还任何所欠款项。
第十三条 投诉或意见反馈渠道
13.1 为妥善保护甲方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甲方在使用乙方贷款等服务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乙方:
(1)客服热线:4008900817;
(2)意见反馈邮箱:ygxfkf@cebscf.com;
(3)官方微信公众号:光大阳光消费。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它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
14.2 在乙方的债权尚未得到全部清偿前,甲方出现逾期等任何违约行为时,乙方在任何时间所给予的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应享的一切权利,亦不能解释为乙方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许可,更不能视为乙方放弃现在或将来对上述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14.3 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贷款债权收益权)及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该转让行为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转让权利时若需通知甲方的,通知可以书面、短信、邮件等形式通知或在乙方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甲方同意与债权受让人之间基于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发生的争议适用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
14.4 乙方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乙方将就修订内容在乙方网站提前公告,公告期满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甲方。甲方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信贷服务,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停止使用乙方提供的信贷服务及办理销户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即视为同意接受并遵守修订后的合同及附件。
14.5 无论甲方的贷款额度是否被批准或额度期限是否已终止,甲方同意乙方可依法保留甲方的个人相关资料,乙方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14.6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及乙方的合作机构对与甲方沟通的电话、语音、文字、图像、视频等进行记录,并且甲方同意将该等文字、语音文件、图像、视频文件等依法用于乙方或乙方的合作机构认为合适且必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甲方或任何其他人的争议解决(如诉讼、仲裁等)中用作证据。
14.7 甲方声明,其已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且同意受其约束,并已就此(甲方认为必要时)向专业人士获取过咨询。
甲方(额度申请人):
乙方(额度授予人):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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