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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授权书

2024年07月04日

 [Ver20220606版本]

合同编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

 

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本人(        ) (身份证号)同意并向贵司作以下不可撤销的授权:

 

(1)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司在本人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以及行业自律组织查询、打印、保存、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信用信息。

 

此外,本人同时授权贵司可在本人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其他有关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民政、银行、物流、通信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平台、行业自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查询、打印本人的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养老金及年金信息、联络方式、关系人、资信状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婚姻情况、学历信息、地址信息、位置数据、通讯行为、通讯信息、设备信息、互联网使用信息、互联网使用行为等信息并保留相关核查资料等,并保证不会因上述机构或单位配合贵司提供有关信息或确认事项而向上述机构或单位以任何形式提出权利主张。

 

上述查询信息可用于以下用途:

 

(a)本人的贷款审批,用于贷前调查及贷款审查审批;

 

(b)处理贷中、贷后管理事务(包括贷款额度授予后对额度的管理、已发放贷款的贷后管理);

 

(c)征信异议核查;

(d)其他依法许可的查询事项。

 

(2)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司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报送本人信用信息,报送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本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详细内容可依据国家设立的金融信息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要求报送的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确定,同时允许前述征信机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查询、收集、存储、使用及对外披露本人的信用信息。

 

(3)若本人向贵司的授信申请未获贵司通过的,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司可在授信申请未获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再次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征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查询、打印本人的征信信息,用于重新评估本人的授信申请。若相关业务未获批准办理,本人同意本授权书及本人征信信息等资料由贵司留存,无须退还。

 

(4)本人同意并授权合法成立的征信机构采集本人不动产的信息,并授权贵司向合法成立的机构查核本人的不动产的信息。本人已被明确告知查询上述信息可能会给本人带来不利后果,但本人仍然同意合法成立的征信机构采集并向贵司提供这些信息。

 

(5)本人同意,为了向本人提供或推荐贵司/贵司的关联公司/合作机构的服务和/或产品的需要,贵司可以将本人的信息提供给贵司的关联公司及贵司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贵司合作的互联网平台、担保机构使用,且本人同意贵司的关联公司及贵司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贵司合作的互联网平台、担保机构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APP推送等方式向本人发送服务状态的通知,营销活动及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

(6)本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拟通过合法方式取得本人信贷业务相关权利(权益)的受让方基于本授权书第(1)项所述业务及用途,需要采集、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本人信用信息的行为,亦属于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

(7)本人同意,在本人发生与贵司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的违约时,贵司有权根据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本人的违约信息,并可以根据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外包公司等第三方机构。

 

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自本人通过勾选/点击确认等合法形式签署本授权书之日起至本人在贵司所有业务终结之日止。本人在贵司有借款额度但无借款余额的情况下,本人与贵司的业务关系仍然存续,贵司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上报本人的信用信息。

 

授权人声明:贵司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本授权书一经勾选/点击确认即视为本人签署

 

若本人与贵司发生任何争议,本人同意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本人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本授权书的签订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授权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授权人: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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