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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5日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文章转载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转载全文,请点击下方链接)
https://www.gov.cn/guoqing/2021-10/29/content_56476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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